(2016年12月重新修订)
同济继内[2016]30号
为严肃考纪,建设优良学风,特制定本细则。
本细则所指的考试,包含期中考试、期末考试、补考、学位课考试及学院组织的其他各类考试。
第一条 在考试(考查)或补考中有下列情节者,给予警告处分:
1.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出示学生证、身份证或有关证件,且不听劝告者;
2.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、书籍、笔记等交到考场指定位置,并且不听劝告者;
3.考试时左顾右盼、交头接耳者(如涉及到考试内容,则按本细则的第二条处理);
4.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,故意拖延时间者;
5.交卷后故意不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,并且不听劝告者。
第二条 在考试(考查)或补考中有下列情况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考试成绩以零分记:
1.在书包等上交到指定位置后,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本、笔记本、纸条、手机、电子词典等匿藏于试卷下或课桌抽屉内,虽没有直接抄袭但被发现者;
2.在考试中向他人或者为他人传条、示意等方式协同他人作弊者;
3.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,认定考生试卷雷同的;
4.被胁迫协助他人作弊,未向监考老师汇报的;
5.试卷、答卷等被他人抢夺、窃取,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。
第三条 在考试(考查)或补考中有下列情节者,给予记过处分,考试成绩以零分记:
1.偷看或抄袭书本、笔记、纸条及他人试卷者,复制他人磁盘者;
2.接受他人的传条、示意或向他人征询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;
3.在桌面等处抄写公式及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者;
4.利用计算器、手机、电子词典等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在考场作弊者;
5.在考场以外以各种方式向考场传递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者;
6.利用上洗手间等暂时离开考场的机会,查阅与考试有关内容的;
7.再次犯有前述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列情节者。
第四条 在考试(考查)或补考中有下列情节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考试成绩以作弊记:
1.替他人代考者;
2.由他人代考者;
3.在考试结束时故意将考卷带出场外,造成考卷遗失假象者;
4.将考卷传出场外,部分或全部叫他人代做者;
5.利用上洗手间等暂时离开考场的机会,与他人交流与考试有关内容的。
第五条 在考试(考查)或补考中有下列情节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当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:
1.考试前,采用非法手段盗得考卷样张或窃取涉及答案内容者;
2.利用不当手段对已上交的考试答卷进行涂改、销毁者;
3.因对考试不满而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者;
4.因对考试不满而对学校财产蓄意破坏者;
5.组织、介绍作弊者;
6.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7.作弊行为或手段特别严重,影响很坏者;
8.再次犯有本细则第三、四条所列情节者。
第六条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、六级考试而发生的考场违纪行为同时参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进行严肃处理。
第七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之前应重申考场纪律,并认真检查考生证件。考试过程中,发现犯有本细则第二、三、四、五条中所列违纪行为者,监考教师有权立即将其逐出考场。如有不服或无理取闹者,视情节轻重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。
第八条 学院将考生考场违纪处分的通告予以公示,并告知学生。
第九条 考生若对其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申诉,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学校有关部门。若造成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者,视情节轻重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。
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,解释权在44118太阳成城集团。